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危害检测服务范围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较重、严重的企业,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职业危害检测服务范围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用室基本卫生要求、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业务概况】:
即通常所说的检评,是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定期进行并做出相应评价。适用于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法律法规依据】: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总厅安健康[2015]16号)
「检测评价流程】: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收料(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审核→提交→编制检测与评价报告书→审核→提交报告
「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因素点委托检测】
业务概况:主要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遵从客户意愿,对其的危害较大的部分工作场所或岗位的检测项目,参照职业卫生相关技术规范尽可能的暴露出被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为委托企业提供重点岗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局部依据、有针对性的做出相应改进。
报告时间:自采样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报告,情况的时限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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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职业危害检测机构,从安全部门转化到卫生监督部门,卫健局秉承相关法律规定,一贯的为了全面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浓(强)度,发现存在隐患,保护工人健康;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提供素材;为职业健康体检提供依据。
按照《*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
*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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