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清远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更新时间:2025-03-09 浏览数: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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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范围
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用人单位外包(委)工程,以及辅助生产岗位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
*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服务对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范围和内容http://gzhuanjian.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