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物理因素:**高频、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微波、紫外、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照度。
化学因素:
锑及其化合物、钡及其化合物、铋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钙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镁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钼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钾及其化合物、钠及其化合物、锶及其化合物、钽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二氧化锡、钨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锆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一氧化氮、、、、叠氮化物、叠氮酸、磷化氢、磷酸、五氧化二磷、、五硫化二磷、、黄磷、及其化合物、臭氧、过氧化氢、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化氢、硫酸、三氧化硫、硫酰氟、、硒及其化合物、碲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氟化氢、、盐酸、二氧化氯等。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流程:
接受委托→收集资料(包括现场调查)→拟订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内审→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编制评价报告→评审→修改报告→组长确认→提交报告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说明书
6、所有的原辅材料的产品安全数据(MSDS)和产品成分及消耗量
7、总平面布置图
8、车间平面布置图(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数、型号)
9、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流程说明
10、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11、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12、职业卫生管理台帐
13、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汇总表
以上仅供参考,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各有不同。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意义】:
具体因素----通过质谱分析等多种手段明确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种类;具体数据—--通过现场检测明确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浓(强)度;具体问题—--通过防护设施检测等手段明确作业场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对策—--通过综合分析改善存在问题,降低企业风险。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
*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周期】: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一次
「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时间】:
自采样结束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状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依据是: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相关明细
1.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是在企业无法完成预评价和控制评价的基础上(主要因为老厂房或自行设计厂房无法提供三同时),出现的一种折中或缓冲的评价项目。现状评价一次管三年,但每年还必须做一次检测。
2.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在职业活动中存在的这些因素包括:
①各种有害的化学因素(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
②物理因素(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
③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
④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
*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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