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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评价的目的:明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效果等;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现状评价的范围: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场所以及过程等为准,用人单位外包(委)工程,以及辅助生产岗位均应纳入评价范围。
现状评价的频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的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现状评价的内容: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价完成周期:在客户提供完整的企业资料的情况下服务时限不**过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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