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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要做好环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着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着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和非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拿到环评批复所需材料和时间:
一般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2、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登记表项目除外);3、县区初审意见;4报批环评文件申请书。
办理法定时限:报告书60天、报告表30天、登记表15天
办理承诺时限:报告书、报告表5个,登记表2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信息公示和审批前公示时间)